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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東縣交通投集團有限公司經理層會議議事規則惠東縣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經理層會議議事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規范惠東縣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理層會議議事程序、規則,保證經理層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承擔義務,提高綜合管理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國資法》”)、《惠東縣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和縣政府及縣財政局(以下簡稱“出資人”)有關制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議事規則適用于惠東縣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第二章 經理層的職權 第三條 經理層對公司黨委會和董事會負責,組織實施黨委會決定和董事會決議,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第四條 經理層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黨委會決定和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總經理及副總經理 第五條 公司經理層設總經理1名,設副總經理2名。 總經理、副總經理均按干部管理權限任免,由公司董事會完善相關聘任解聘手續。 第六條 總經理是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負責人,負責貫徹落實出資人、公司董事會決議,主持公司的經營和日常管理工作,對董事會負責,并接受出資人及監事會的監督。 第七條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對總經理負責,按照決定的分工分管相應的部門或工作,在總經理授權的范圍內全面負責分管的各項工作及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定期就其分管的業務和日常工作向總經理報告。 第八條 經理層成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本規則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九條 經理層成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廉潔自律、干凈做事。 第十條 經理層成員對公司所負的誠信義務不因其任期結束而終止,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期結束后且商業秘密對外公開或解密時仍有效。其他義務的持續期應當根據公平原則決定,取決于時間發生時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形和條件下結束。 第四章 經理層會議議事范圍 第十一條 經理層會議是指在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為解決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由總經理召集經理層成員共同參與研究,集體決策的會議形式。通過會議集體討論決策,確保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最大限度降低經營決策風險。 經理層會議議事范圍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一)擬訂公司的年度工作意見、經營計劃、經營目標。 (二)擬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擬訂公司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 (四)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對外擔保、借款、發行債券、中期票據等融資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擬訂公司建立風險管理體系的方案。 (九)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十)擬訂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合并或者撤銷方案。 (十一)擬訂公司員工的薪酬方案及績效考核方案。 (十二)按照有關規定,擬定公司內部業務重組和改革方案。 (十三)根據限額,審定或擬訂公司對外投資、資產處置及資本運作等方案。 (十四)擬訂公司主營業務資產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與其他企業重組、混改的方案。 (十五)根據公司黨委會推薦意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應由縣政府或縣財政局委派、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十六)審定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協議。 (十七)審定公司具體規章制度。 (十八)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按照公司財務管理辦法,審議決定公司經營管理的資金支付。 (十九)根據出資人有關規定,以股東身份及董事會或黨委會授權,按權限審議所屬企業“三重一大”事項(重大決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審議支出金額在1萬元以下費用事項,并由總經理簽批;支出金額1萬元以上費用事項須報黨組會(黨委會)或支委會審議,在公司黨組織未成立前,報董事會審議。 (二十)研究涉及重大群體性上訪事件處置方案以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隱患和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方案。 (二十一)公司董事會、黨委會不涉及的其他事項。 事項一至十四經經理層會議審議后,提交董事會決定。 第十二條 經理層會議決定事項中,如涉及需要報出資人的,按《惠東縣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執行。 第五章 經理層會議制度 第十三條 公司建立經理層會議制度。經理層會議由總經理主持召開,總經理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一名副總經理主持。 第十四條 經理層會議參會人員為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及各部門正職;根據議題需要,與議題有直接關系的公司各部門具體人員和所屬企業負責人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公司法律顧問或有關專家參會。列席人員有發言權。 第十五條 經理層會議由總經理決定召開,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臨時召開經理層會議: (一)總經理認為必要時。 (二)任意一名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提議時。 第十六條 經理層會議應有應出席會議成員半數以上人員參加方能召開。因故不能參加的人員,應事先向總經理或會議主持人請假并告知綜合部。 第十七條 提交經理層會議討論的議題,主辦部門須在會前征求相關部門(單位)意見,充分討論、協調,形成共識后向總經理匯報,確保上會議題符合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原則上準備不充分的議題不安排上會,呈批中的議題不安排上會。 第十八條 凡提交經理層會議的事項由公司綜合部會前收集,報總經理確定。 第十九條 對有些議題可個別醞釀或先召開專題會,然后再提交經理層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條 會議力求言簡意賅不做更多的重復解釋,主持人要盡量壓縮開會時間。 第二十一條 參會人員以積極負責的態度闡明自己對所研究事項的意見,允許爭論、討論,主持人原則上最后發言,歸納出席會議成員的多數意見后作出決議;對爭論事項一時難以達成多數意見時或存在較大風險時可暫緩決策,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下次會議再討論決定;也可將討論情況向董事會報告,請示決策。 第二十二條 經理層會議討論決策時,實行一人一票,遵照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可根據實際采用口頭、舉手、記名或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采取口頭表決和舉手表決方式的,會議記錄應當明確記載經理層成員的表決意見。 第二十三條 當會議不能形成多數一致意見的情形,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總經理有最終決策權,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經理層會議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做好記錄。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形式和主持人姓名; (二)會議出席人員、缺席人員、列席人員姓名; (三)會議議程及議題; (四)參會人員發言要點; (五)總經理決策情況; (六)表決意見; (七)其他需要記錄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經理層會議決策的重大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 (二)出席人員情況; (三)審議的事項及審議結果; (四)布置的事項及責任部門、責任人員; (五)總經理提出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條 會議紀要由總經理簽發,報公司董事會,并抄送相關部門和下屬企業。 第二十六條 公司綜合部負責經理層會議的組織工作。包括會議通知、準備會議文件、組織安排會議召開、負責會議記錄、起草紀要以及會議材料的保管工作等。 第二十七條 經理層會議遵守以下會議紀律: (一)出席、列席經理層會議的人員應按時到會,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并告知綜合部,并在會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就會議的議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各會議成員對應當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露。 (三)經理層會議實行回避制度,在討論涉及與會人員本人或其近親屬相關事項時,該人員應主動回避且不參與該事項的表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綜合部對經理層會議議定事項的辦理情況進行專題督辦,建立督辦臺賬,及時跟進辦理情況,適時組織專項督查,將辦理情況與責任部門、責任人的績效考核相結合,確保經理層會議議定事項落地見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經董事會批準后生效實施。 第三十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參照《公司法》及其他 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公司綜合部擬訂并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