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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東縣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辦法惠東縣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人力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夯實和規范公司人事管理工作,認真貫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深化所屬國有企業組織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惠市國資黨通〔2015〕22號)以及國家和省、市組織人事制度有關規定,促進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建立富有生機、充滿活力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綜合部負責并承辦公司員工用工管理、崗位管理、職稱評聘、薪酬管理、教育培訓、假期管理等工作。 第三條 人力資源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科學效能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 (二)嚴格按照規定程序辦事的原則; (三)堅持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并重的原則; (四)深化勞動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則。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四條 公司用工實行總量控制、分類管理,設企業負責人、高管人員、中層管理人員、技術骨干、普通人員等五大類崗位。 第五條 招聘員工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公司綜合部根據各部門實際需要,制定年度招聘計劃,并按規定上報縣財政局審核或備案后施行,公開招聘員工按公司有關招聘管理規定辦理。 第六條 公司在崗員工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對新招聘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公司和員工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具體按《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對新招聘員工實行人事代理制,公司原則上對擬聘用員工的人事檔案不予接轉,由擬聘用員工按有關規定交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代管。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接轉的,公司須與擬聘用員工簽訂檔案代管協議。 第八條 公司在崗員工勞動關系的中止、終止、解除按《勞動法》規定執行,并由公司綜合部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戶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同時辦理各種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手續。 第九條 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按照員工管理權限,由公司綜合部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本人,并在其達到退休年齡當月免去其所任職務,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第三章 進人管理 第十條 途徑 (一)內部競爭上崗。公司如有崗位空缺,優先在公司內部選拔適合人員填補,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公開招聘 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市場化機制運作。對社會人員招聘崗位設置嚴格、具體的條件,招聘程序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三)政策規定的轉業干部、復退軍人、軍嫂安置。 (四)重點人才及特殊專業技術人才引進。 第十一條 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思想品德好,政治覺悟高,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政策。 (二)文化素質:大專及以上學歷,符合崗位任職資格條件,部分崗位如持中級以上資格證書的,條件可放寬至中技(含高中)及以上學歷。 (三)身體素質:身體健康,能勝任擬任崗位工作。如有隱瞞疾病的,一經證實,公司將解除與該員工勞動關系。 (四)新進人員報到時須提供下列材料: 1.個人簡歷; 2.身份證、學歷(學位)證、專業技術資格(技能等級)證原件和復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 3.由戶籍所在地縣(區)或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無違反計劃生育的證明; 4.原工作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5.縣(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近期體檢報告; 6.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四章 崗位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領導人員(主要負責人、副職負責人、高管人員)的任免,由縣政府或縣財政局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任免,在其職數范圍內,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辦理,經公司黨委會確定人選,報董事會討論決定后,辦理任免手續,并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 公司工會主要負責人,根據有關章程組織程序產生,經公司黨委會提名考察并報上級總工會組織批復同意。 第十五條 其它管理崗位及普通崗位的人員聘用,視公司工作需要和其工作業績表現,經公司經理層會議確定人選,報黨委會議討論決定后辦理。 第五章 職稱評聘 第十六條 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在崗員工,按照國家、省、市及公司有關規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制度。 第十七條 凡要求參加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或考試的員工,均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公司綜合部審核、公司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參評或報考。員工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后,應將有關材料交公司綜合部存檔。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專業技術職務實行評聘分開。堅持“評聘分開、崗位需求、公平競爭、擇優聘任”的原則進行聘用。 第十九條 公司與員工簽訂專業技術職務聘約,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規定與員工本人薪酬掛鉤。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做好解聘或續聘工作。 第六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條 公司根據國家、省、市有關勞動人事法規政策和市國資委《關于深化所屬企業工資分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規定,制訂公司員工薪酬分配管理制度,規范薪酬管理。具體按公司《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縣政府和縣財政局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每年編制公司年度員工薪酬總額預算并報縣財政局審批。 第二十二條 公司按照國家和政府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其中員工應繳部分在發放薪酬時由公司從員工薪酬中代扣。 第七章 假期管理 第二十三條 員工的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等假期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考勤管理辦法》執行,員工假期工資及績效獎金按照公司《薪酬管理辦法》、《月度績效考核辦法》及《年度績效考核辦法》執行。 第八章 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根據企業的發展,公司重視經營管理、黨務工作、專業技術等人才隊伍的培養和開發,建立健全與公司發展要求相適應的選人用人機制,開展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多內容的員工教育培訓。 第二十五條 在職學歷教育 (一)凡要求參加在職學歷教育的員工,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公司綜合部審核、公司領導審批同意后可報考。報考專業原則上應與員工本崗位專業對口或相近的學歷。 (二)學習主要利用業余時間,不脫產學習,但公司給予考試時間。在上班時間每次參加學習或考試前應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并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作曠工處理。 (三)根據上級有關部門和市國資委《關于加快推進所屬企業人才強企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員工參加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均由個人承擔。 (四)參加考試期間的員工薪酬照發。 第二十六條 員工教育培訓 員工教育培訓工作的實施,實行年度計劃管理。 (一)計劃編制程序。各部門于每年十二月底根據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報送教育培訓需求,綜合部根據公司的總體培訓資源與發展需要進行預審,編制下一年度員工教育培訓計劃,報經分管人事領導審核,總經理復核,董事長批準。 (二)培訓計劃內容。包括:員工在相應崗位任職的基本常識、基礎理論及操作技能等;理論、知識、技能、觀念的更新提高,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推介應用等。 (三)培訓計劃實施。 1.教育培訓實施方式分為內部(自主或聘請教師)培訓和派員外出學習兩種形式。 2.培訓計劃在執行過程中,若確實因工作需要對培訓計劃作調整、改變的,各部門應在執行前報請分管人事領導審核、總經理復核、董事長審定。 第二十七條 員工教育培訓費用 (一)員工培訓費用的報銷 員工教育培訓費用報銷項目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員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二)對于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或縣政府、縣財政局要求必須取得的各類職業資格證書(國家規定實行的準入控制職業)、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書或公司要求取得的各類證書,與所在崗位工作相適應者可由員工本人申請,經公司領導批準后參加培訓、考試,或者公司根據需要指派員工參加。 (三)初次取得證書者憑合格或資格證書,報銷相應培訓、考試、證書費用;屬于同一崗位(工種)證書升級者,報銷相應的考試和證書費用。 (四)員工應提供培訓計劃審批文件、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收款票據、費用明細等憑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五)參加考試期間的員工薪酬照發。 (六)經公司同意,凡為取得本人技術職稱資格(含專業資格證書)而參加的資格培訓報名資料、考務、培訓及職稱評審費等一切費用均自理。 (七)員工教育培訓服務期 1.因工作需要,公司指派員工參加業務培訓的,為員工提供專項的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公司要求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公司與員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員工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八條 職稱評審。專業技術人員取得資格后,公司按崗位需求確定是否聘任。獲聘任的,按規定與本人薪酬掛鉤。 第九章 資質證書管理 第二十九條 員工的個人資質證書,包括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能等級證書等已聘及未聘崗位的所有資質證書,一旦取得,應及時向公司綜合部登記備案。 第三十條 員工所取得的與公司業務關聯的資質證書均應為公司服務不能兼職,一旦發現,公司將酌情給于經濟處罰、通報批評、記過、調崗、降職、取消聘任資格,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 第十章 績效考核 第三十一條 為加強對員工隊伍建設,提高各部門工作效能,正確評價員工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公司建立相應考核制度,為員工聘用、職務晉升、培訓、薪酬發放和獎懲等提供依據。 第三十二條 結合公司實際,考核主要分為員工月度績效考核、年度績效考核兩種形式。公司成立考核工作機構,負責對公司各部門績效考核和員工年度考核的相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由縣政府及縣財政局管理的領導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考核。 第十一章 員工紀律 第三十四條 員工應自覺遵守政治紀律。不得通過信息網絡、報刊、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微信、微博、文章、聲明等,妄議黨和政府、公司重大決策,丑化黨和政府、公司形象,詆毀、污蔑黨和政府、公司領導人。不得組織、參加邪教等非法組織。未經組織批準不得參加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第三十五條 員工應自覺遵守組織紀律。不得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公司作出的重大決定。不得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不得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和考核評優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稱、待遇、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十六條 員工應自覺遵守廉潔紀律。不得侵占公司財物,損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對方財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 第三十七條 員工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自覺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泄露、擴散或者竊取公司有關組織人事、紀律審查、重大經營活動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不得在上班期間玩游戲、炒股票、逛淘寶、看視頻、看小說和打牌娛樂等。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離崗、不私自外出。 第三十八條 員工應倡導健康的生活情趣,遵守生活紀律。自覺抵制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的行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愛護公司財物,不得損壞公司配置的各種器具、設施。保持工作環境整潔,注意用電、防火、防盜安全。節約水、電、紙等資源和辦公易耗品。 第十二章 獎勵與懲戒 第三十九條 堅持以人為本、獎罰分明,對員工實施獎懲做到公開公正、合法有據。對員工的獎勵,堅持精神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對違紀員工的懲處,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教育為主的原則;對員工實施獎懲,按人事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十條 獎勵 凡有下列表現的,可予以表彰并獎勵: (一)獲得各個層級先進榮譽稱號的; (二)勇于參與市場競爭,積極開拓市場,在業務開發、成果推廣方面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工作中刻苦鉆研、勇于探索,推進企業轉型升級成績卓著、效益顯著的; (四)及時發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為公司挽回了重大損失的; (五)見義勇為,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在維護正常工作秩序、社會治安方面有突出成績的; (六)在精神文明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七)其他應該予以獎勵的。 第四十一條 懲戒 員工發生下列行為的,可視情節給予處分或經濟處罰,必要時同時給予處分及經濟處罰: (一)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差錯事故,使公司和國家遭受較大損失的; (二)利用病事假從事個人經營活動的; (三)違反保密制度,泄露國家、單位機密,使公司和國家在經濟上、名譽上蒙受損失的; (四)擅自將公司的業務轉入外單位,損公肥私或從事有損公司利益的經營活動,從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弄虛作假,欺騙組織或利用單位名義謀取個人利益的; (六)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造成他人受傷或影響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的; (八)有盜竊、嫖、賭、酒駕或收受業務關聯單位財物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九)其他應該予以懲戒的。 第四十二條 員工若發生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公司可以單方面無條件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三條 對員工的處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決定在批準生效后,書面通知員工本人,并記入員工本人檔案。 第四十四條 對員工經濟處罰視情節輕重,扣發月度績效、年度績效或降低職級薪酬。具體按照公司《薪酬管理辦法》、《月度績效考核辦法》和《年度績效考核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由公司考核工作組對各部門員工的作風效能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結果作為月度績效、年度績效考核依據之一。 第十三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六條 公司綜合部負責員工有關人事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整理、歸檔、保管、轉遞、統計、保密及提供利用等工作,達到檔案材料真實準確、內容完整、手續完備、整理規范的要求。 第四十七條 人事檔案按照干部人事勞動管理權限和相對集中的要求,實行集中統一和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公司領導班子成員的檔案由縣政府或縣財政局統一管理;其他員工的人事檔案以及按管理權限管理的所屬企業領導人員的檔案由公司綜合部管理。 第四十八條 人事檔案資料一般不外借。有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確因工作原因需借閱人事檔案材料的,經公司人事分管領導、總經理、董事長同意后方可借閱并登記。 第十四章 附 錄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根據國家勞動人事有關法規政策和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與上級新規定有不一致時,以上級新規定為準;與公司以往規定不一致時,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試行期兩年,由公司綜合部負責解釋。 |